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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点议价采购公告
惠来县司法局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。
一、项目信息
(一)项目名称:惠来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
(二)项目编号:DDYJ-******
(三)预算金额:100,000.00
(四)采购需求:
编号 |
服务描述 |
需求描述 |
数量 |
控制单价(元) |
计量单位 |
1 |
人员要求:1 服务开始时间:自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|
服务方式
1.参加讨论会、协调会、听证会、论证会、座谈会并就有关法律事务提出口头或者书面意见;
2.到场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、专题调研;
3.代理诉讼或者仲裁案件;
4.在要求期限内就有关法律事务提出书面意见;
5.接受有关法律事务的电话咨询并提出意见;
******事务所须选派1******事务所应予以更换;
7.律师助理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,上下班、请******事务所处理好相关法律事务。 |
1 |
100,000 |
项 |
商务需求
编号 |
需求内容 |
1 |
法律顾问工作管理
******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,其承担顾问工作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办发〔2016〕30号文、粤办发〔2017〕3号文以及省政府令第207号文的有关规定管理。 |
2 |
工作报酬
按照中办发〔201************事务所为单位,每年顾问服务费人民币10万元。
******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相关涉讼、仲裁案件,根据《广东省物价局、司法厅律师服务费收费管理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通过协商方式另行支付相应的报酬。 |
3 |
甲方的权利
1.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;
2.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考核评价,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日后选聘参考依据之一;
3.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之一的,甲方有权解除合同。 |
4 |
甲方的义务
1.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;
2.为乙方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、文件、办公场所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。 |
5 |
乙方的权利
1.依据事实和法律,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,不受其他人干涉;
2.获得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、文件、办公场所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;
3.获得约定的报酬。 |
6 |
乙方的义务
1.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;
******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,包括但不限于文件、资料等信息。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;
******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;
4.不得变更受聘律师,并且要保障坐班律师助理的相对稳定; |
7 |
******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者通过微博、微信、公众号等媒介发表不当言论;
6,遵守中办发30号文、粤办发3号文以及省政府令第207号有关法律顾问义务的其他规定;
7.与甲方约定的其他义务。 |
8 |
解聘情形
乙方出现以下情形,甲方将解除本合同,终止聘请:
1.有《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207号)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;
2.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;
3.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提出书面法律意见,经催告后2日内仍不能响应的;
4.受聘律师执业单位变动,不再在乙方工作的;或者未经过甲方同意更换坐班律师助理的;
******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接受媒体采访或者通过微博、微信、公众号等媒介发表不当言论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 |
9 |
其他事项
1.本合同未明确的事项,中办发30号文、粤办发3号文以及省政府令第207号有规定的,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。
2.合同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后,不影响本合同、补充协议有关保密约定的效力。
3.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,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的义务。
4.本合同未尽事宜,经双方同意,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|
10 |
5.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******法院裁决。
6.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合同有效期内,非经双方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、终止合同条款内容。 |
(五)议价发起时间:2024年08月09日
(六)
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。
二、需求信息
******人民政府日常政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,具体包括:1.为重大行政决策、重要行政行为和重要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意见; 2.参与法规规章草案、规范性文件送审************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及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重要协议、重大合同并提出法律意见; 5.协助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、群体性事件; 6.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或者协助的法律事务。
合同份数:4
******法院提交诉讼解决
发票类型:增值税普通发票
三、供应商报价须知
(一)供应商应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,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:1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2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3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4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5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6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(二)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,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,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。
(三)供应商应在报价时,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,应当通过系统提交。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,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,则附件报价无效,以系统报价为准。
(四)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,确保符合采购需求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若与实际不符,一经查实,将视为弄虚作假,当次报价无效,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。
四、定点议价规则
(一)报价规则。
(1)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。
(2)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。
(二)成交规则、终止规则。
(1)成交规则: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,议价成交。
(2)终止规则: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,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;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,议价终止。
五、项目联系方式
联系方式:陈建叙 ******
采购单位:惠来县司法局
2024年08月09日